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法院判其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20 16:50:18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 法制日报

前段时间,叶某军在孙某兵经营的一家超市处购买了8包旺通牌紫菜鸡蛋卷和7包旺通牌绿茶鸡蛋卷,两种鸡蛋卷共计105元。叶某军开封该食品后发现,每一包鸡蛋卷都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油墨喷上去的,统一喷涂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该喷涂的生产日期用手刮就能轻轻松松地涂擦掉。另一个是钢印压码打印的生产日期,虽然外面的墨迹已被擦掉不见踪影,但仔细观察钢印还是清晰可见。涂擦掉的生产日期经过仔细观察对比,可见该食品分为三个批次日期,分别是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1日。该食品的保质期是一年,按这三个批次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分别过期2个月17天、1个月又12天、26天。

叶某军找到孙某兵所经营超市的顾客服务中心协商,未果。又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也未达成调解建议。

之后,叶某军遂将孙某兵诉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书面道歉,退还购买此违法食品的价款105元,并赔偿购买此违法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05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元。

被告孙某兵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须证明被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还须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原告不能证明上述事项,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涉诉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另一个是通过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采信有利于原告权益的生产日期即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同时,从技术含量的角度,钢印压码式打印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油墨喷涂的技术含量。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推定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为涉诉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据此,原告在向被告购买涉诉食品时,涉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被告作为一名超市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购商品,并负有严格审查所进商品质量之义务,保证所进商品之质量。被告作为经营超市近两年的经营者,在进购涉诉食品时,应当能够识别该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但被告却相信涉诉食品包装封面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具有明知涉诉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放任其销售的间接故意。

此外,国家质检部门之所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出产食品时注明保质期,其主要原因在于保质期以内的食品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反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将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构成一定的潜在危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综上,涉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决被告孙谋兵返回原告叶某军货款105元,并支付原告叶某军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050元。

点评:

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涉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要求被告退还购买涉诉食品而支出的105元,于法有据。

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在日常进购商品时应当负有严格审查商品质量之义务,并须保证所进商品之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但被告在进购涉诉食品时却仅凭该食品包装封面载有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就以此认定涉诉食品的质量,并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这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具有明知涉诉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放任其销售的间接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买涉诉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05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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