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带来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1-04-13 10:01:38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中国网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5日实施。粮食流通链上,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将面临哪些变化?值得关注的是,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取消后,粮食生意或将迎来更多入局者。
粮食市场或将迎来更多生意人
这是条例第三次修订。粮食流通链长,涉及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各个环节。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生产的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都要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9000亿斤。新修订后的条例出台就是为这9000亿斤粮食“保驾护航”。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在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武拉平认为,新修订的条例涵盖了流通主体(经营者)、调控主体(中央和地方政府)、流通客体(粮食)、流通环节(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流通信号(市场价格)等诸多方面,全范围保证了粮食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促进了“生产-流通(贸易)-消费”的循环运行,推动了粮食产业链的大发展,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对粮食行业的参与者来,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粮食市场或将迎来更多生意人。北京新发地市场信息部主任谢磊认为,条例中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这一前置项,将吸引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到粮食行业当中来,激活市场活力。此次也明确了“在粮食储存期间,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粮食收购者和收购企业不得作食用销售出库”的内容,也明确了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同时列明了事后处罚的情形及罚款金额。这对粮食从业者来说制定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可为可不为”的范围,可以更好地指导其日常经营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取消后,更开放的粮食市场“门槛”低了吗?黄炜表示,近年来, “市场化收购是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前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到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基于这些考虑,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和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范经营、注重信誉的粮食企业有了“保护伞”
“以市场化收购为主导、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中,企业依然是粮食流通过程中的主体。条例进一步优化了粮食市场监管,为规范经营、注重信誉的经营者撑起了“保护伞”。
条例中明确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以及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除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的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武拉平表示,粮食流通环节中的相关企业要有一种责任感。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储存、运输、加工或进出口环节,企业的活动都直接关系到粮食市场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保障。企业要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特别是在市场供给偏紧、粮价过高等一些特殊时期,粮食流通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
谢磊也认为,此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这是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融合展现。向社会依法公示,可以让不良经营者的信誉度下降,也就会影响其销售业绩,同时可能使其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对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来说,公示是一次免费的、无形的正面宣传。
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局主任张晓强表示,条例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性粮食经营更加严格
严格的政策性粮食管理,意味着稳住粮食安全“压舱石”。根据条例,政策性粮食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政策性粮食是政府管理的能够用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的粮食。目前,我国对于小麦和水稻主要是通过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存储和拍卖。对于玉米等其他粮食,在价格过低时会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启动在主产区的政策性收储。
政策性粮食在流通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武拉平坦言,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的主体日益增加,监管手段和措施也需要跟进,除了中央和地方储备公司外,政府也委托部分私营粮食经营者进行代储;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的主体众多,政策性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也不时发生。另外,流通过程中,粮食损失损耗等问题也值得关注。
此次条例中,对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损失浪费、违规惩处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措施。武拉平表示,由于条例详细地规定了政策性粮食流通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并特别强调了对粮食流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惩处,因此在条例实施后,相关企业的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随着粮食存储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储存粮食过程中的损失浪费也将得到更好控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储粮的收益。
此外,条例也明确提出了处罚举措: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和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最高可以罚500万元。
“条例在政策性粮食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目的就是要把全国人民关心关注的政策性粮食管好、用好。这有利于端牢中国人自己的饭碗、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产业发展。”黄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