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修法还要重修身
发布时间2014-06-24 09:40:12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红网
2009年,三鹿乳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它将中国消费者对食品业的信心几乎消磨殆尽。在这之后的短短几个月,《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五年时间,沧海桑田,国人的消费信心起起落落,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也历经诸多变革。今天(23日)起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这将是匆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通过以来,首次进入法律修改程序。(6月23日中国广播网)
尽管监管乱、处罚轻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所遭诟病之处,也凸显出其修订完善之必要。但是,“法无用武之地”,法律实效较差也是一个不应回避的尴尬现实。比如,该法设定了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民事处罚,但施行5年来,从未有案例,相关条款沦为空文。而一些演艺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安全问题,误导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往往也都不了了之。这说明,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执法人员修身尽职,比《食品安全法》条款的修订完善更重要。
三鹿乳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不仅国家迅速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很多地方也出台了重要文件,甚至是地方法规。但多数法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有关部门只是注重立规矩、下通知、发文件,不断地出台新法规制度,而对法规制度执行得怎么样却不大关心。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变通,标准多重,奖惩不明,甚至权钱交易,徇私舞弊,故意放纵制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充当违法活动的保护伞,使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法律实效源于有效执法。法规制度只有执行,才有生命力。没有执行力的法规制度,自然会流于形式,成为监管工作的一大摆设,只是供人看的,而非监管实践的,中看不中用。现实也正是如此,不少法规制度“看上去很美”,一旦进入运行,却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务实管用”。往往是“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念在嘴上”,反倒消弱了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也提醒修订《食品安全法》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没有法规制度不行,但光有法规制度也不行。食品从田间到餐桌,期间经历诸多环节,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可以说,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食品质量的好坏。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与食品安全链条相关所有的人,尤其是监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至关重要。在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东莞“中堂毒腊肉事件”中,3名涉案的监管人员均多次在联合执法行动前电话通知行贿人及时藏匿病、死、残猪肉等生产原料和成品,结果导致打击行动落空,非法经营屡查不绝。而且在收到好处后,对于执法行动中查扣的问题食品等扣押物,私下违规返还给行贿人,导致问题食品虽多次被查处,但仍不断流入市场。因此,在修订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下决心、下力气抓好执法队伍的职业素质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准,才能使法规制度产生应有的法律实效。
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行之必果。转变人们“谈吃色变”、“不知该吃啥好”的现状,必须用法律重典。比如,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仅是民事处罚,无异于用海绵鞭子抽人,不痛不痒,无助于惩戒。只要是代言人代言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广告所得,处以倍数罚款,并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凡是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侵权的,令其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进行严厉处罚,相信广告代言人在承揽广告业务时,一定会认真掂量一番、三思而后行的。
“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300多年前,英国哲人培根的话至今发人深省。 文/徐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