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订:所有食品单位须设食安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02 09:48:09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深圳特区报
酒楼楼面经理、厨房大佬、采购经理都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特大型餐馆须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这是新修订的《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内容,该《办法》日前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配食安管理员不得申请办理业务
《办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是,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或应当取得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考核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
《办法》对生产、流通和餐饮三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各自的规定: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宜由其质量负责人担任;食品流通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指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后,方可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各项许可业务。
食安管理员需培训考核
《办法》规定,全市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考核,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考核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食安管理员履职他人不得干涉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特大型餐馆须配高级食安管理员
《办法》要求,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须配备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其它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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