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4-07-21 11:39:48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本报记者朱磊文/图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法分子受暴利驱使,而违法成本又过低导致的。
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静在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仔细研读了修订草案的内容后,结合在工作中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和体会,赵静针对此次修订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几项建议。
在赵静看来,修订草案对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仍然偏低。为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她建议,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还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的数额。
“凡是跟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都要予以严厉处罚。”赵静说。
修订草案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赵静说,这里提到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检验方法和规程,但究竟是共同制定,还是由哪个部门牵头制定,应当界定清楚。这样执行起来才会更加可行。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淘汰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赵静坦言,不管是政府工作部门还是老百姓,都非常想看到能够有一个完善的食品行业诚信体系。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十分紧迫和重要。为此,她建议,对于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问题应更加明确和细化。
修订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此条规定,赵静认为,到底什么情况属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对此必须予以量化明确,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执行。
此外,为了从源头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赵静建议,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