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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食品安全犯罪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4-06-30 11:30:47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6日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治乱应用重典,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我把处罚规定仔细研究了一下,原来的原则大概是假一罚五,修订草案是假一罚十,但我认为还不够。”侯义斌委员建议把修订草案法律责任当中的经济处罚再提高一倍,把重典治乱落实在具体条文中。龚建明委员说,有些处罚标准的最低值仅为2000元,考虑到未来物价上涨,建议将最低处罚标准提高到2万元。白志健委员建议,对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最高处以销售金额10倍的罚款。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该仅以食品价款作为基数,要考虑非法所得和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采用综合性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莫文秀委员说,应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监督作用,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跟踪了解案件移送、受理、立案等情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对徇私舞弊不移送案件和不依法立案等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莫文秀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不限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此外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莫文秀还建议明确规定,对利用广告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此外,对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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