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遂宁开出首张处罚单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5:58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法治遂宁
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日前,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餐饮单位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处罚决定书也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开出的首张处罚单。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辖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指导力度,推进辖区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