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该如何建

发布时间2013-04-19 09:23:02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观点中国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

生活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必然带动民众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反之,民众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也将进一步带动生活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如果连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与质量都不能保证,还何谈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呢?

建立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无疑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民众对生活水平与质量要求,适应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适应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基本法则。从而,让失信企业无立足之地、无生存土壤。

但是,在现行体制和管理方式下,“黑名单”制度能否有效建立,能否对食品企业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在建立“黑名单”制度时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客观、透明,真正将不守信、不诚信、不讲职业道德和良心的企业“揪”出来,成为过街老鼠,并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走到底,也是一个大问题、大难题。因为,此前类似的做法也很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很少,多数都是虎头蛇尾、半途而废、无疾而终。

显然,谁来认定,是“黑名单”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的首要问题。众所周知,一家企业是否应当进入“黑名单”,前提就是有不诚信、不守信、不守法、不讲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亦即企业的经营行为已经损害到了消费者利益、损害到了市场法则、损害到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关键是,谁来对企业的这些行为进行认定,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消费者,是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正常情况下,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来联合认定。但是,从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现实表现以及损伤规范来看,公信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发生在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眼皮底下,却很少被发现的,更多的是“灯下黑”,甚至是政企之间的某种利益默契。这也意味着,让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来认定“黑名单”,就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要想使“黑名单”制度具有公信力,具有对食品违法违规企业的震慑力,就不能将认定权完全交给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必须交给消费者、交给维权组织、交给舆论与公众,形成公开、透明的认定机制。不然,就很难发挥制度的威力。

谁来认定的制度一经确定,那么,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按照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现实情况,凡是性质恶劣的,基本都是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后,亦即消费者付出了惨重代价的情况下。如果这样,“黑名单”制度未免太残酷、太残忍了。

相反,如果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是在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的认真履职中发现的,或者是在消费者举报环节就被检查发现的,而不要让消费者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检验”、来“发现”,是否才是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真谛呢?那么,如何认定食品安全“黑名单”,也就有了一个如何认定的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黑名单”制度不是为了建名单而建名单,而是为了通过建“黑名单”,让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再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再失信与失德。因此,如何认定,就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代价,而要以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是否负责工作态度作为标准和方法。如果管理部门、执法部门频频出现被动检查、被动查处的问题,也要进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给他们曝光。

当然,如果进入“黑名单”以后,企业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整改,重塑形象,自然可以从“黑名单”中拿出。相反,如果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继续不诚信、不守信、不讲职业道德,是否可以建立淘汰制度,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该破产的破产,而不要一味地“以观后效”。要知道,有些企业,是根本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对这样的企业,必须坚决铲除。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地方利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对地方财政收入有较大贡献的企业,能否做到一视同仁,决不手软,也值得关注。因为,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阻止对无良企业实施破产关闭等,甚至连将企业进入“黑名单”都会阻挠。

总之,建立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利于改善食品消费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身体和生命安全的好制度。如何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也需要认真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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