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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安全违法 拟实行记分制

发布时间2015-10-20 16:08:53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金黔在线

昨日下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贵阳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明确乡镇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且禁止生产经营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和醋。

乡镇派出机构可罚款

此次修订新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和散装食品管理两个章节。将原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职能,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乡镇以下广大农村地区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此条例提出,只要存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警告或2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实行违法累积记分制

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如: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一个月以内暂时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不合格就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完毕,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未达12分,也未进行整改或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据了解,目前香港和上海等地均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效果显著。

餐饮单位禁止经营生食畜禽血

根据条例,禁止生产经营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醋;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河豚;对我省一些高风险的民族传统食品,例如黔东南、黔南等地区的生食畜禽血、肉等,餐饮服务单位也禁止经营。

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则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进口食用农产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如果不能提供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准入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就不得销售。

学校周边200米不划食品摊贩区

条例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并要求小作坊应在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登记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租和出借,且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等。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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