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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铁法院集中宣判三起危害食品安全案

发布时间2014-03-19 11:48:17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安徽法院网

3月13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了3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

2013年间,被告人张明辉制作虚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组织被告人韩某、丁某、杜某等人将购买的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的鱼肚、牛耳朵、海参等干货进行简单的冷水浸泡、开水烧煮、晾晒、切割后,加工成鱼肚片、牛耳丝(鹿耳丝)、海参丝、海参块等,通过中铁快运多次将以上未经检验合格,且未在包装上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及名称等内容的物品销往全国各地宾馆、酒店。

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潘某在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市场购买大量猪皮,在家中加工皮丝。二人在对猪皮进行清洗、烧煮过程中使用双氧水、洗衣粉进行去污、消毒,并使用硫磺对加工好的皮丝进行熏烤,使其卖相更佳。周安领将成品皮丝销售至阜阳市及周边的十多家酒店。

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连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鱼肚、海参。在采购食品原料过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鱼肚、海参进行检验。经冷水浸泡、开水烧煮、切割后,将采购的鱼肚、海参加工成鱼肚片、海参丝,在销售前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鱼肚片、海参丝进行检验,并且未在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2013年间,连清将其加工的鱼肚、海参丝分别销售给范某、徐某、陈某等人,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经审理,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对3起案件作出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9个月至2年的刑罚,并处以2.6万至18万元的罚金,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用中铁快运等隐蔽方式通过铁路将不合格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发往全国各地,是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新型案例,其审理结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对于铁路运输法院是新领域,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受案后高度重视,组成了以副院长郭洪波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海铁路运输中院还组织上海、杭州、南京、徐州等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赴庭审现场进行了观摩。(作者:韦为 闫效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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