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公司原来有“前科”
发布时间2014-03-19 15:20:32 | 进入和平论坛 来源:沈阳晚报、沈阳网
这是沈阳食品安全领域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2年4月1日接受检查的香肠,生产日期标注的竟然是2012年4月5日!沈阳市质监局在对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检查中,查出1311箱“早产”香肠,据此开出72万元巨额罚单!可以说,这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内,沈阳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但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香肠)认为香肠不算早产,提出行政复议后又进行了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沈阳市质监局处罚适用法律正确。3月18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市中法获悉了这一事件。
被处罚:
沈阳市质监局开72万巨额罚单
因1311箱“诚信”香肠被查出“早产”
2012年4月1日,沈阳市质监局在对诚信香肠进行监督检查中,在该公司待入库产品区发现包装完好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香肠1311箱,共9种,货值金额24万余元。
被查到的香肠分别为:
一、190g烤肠175箱,其中85箱标注生产日期为4月2日,90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4日;
二、240g烤肠59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2日;
三、190g蒜肠36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3日;
四、240g蒜肠14箱,标注生产日期2012年4月2日;
五、120g盐水肠86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3日;
六、8#盐水337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4日;
七、90g哈红肠107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2日;
八、130g辣脆肠431箱,其中172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3日,100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4日,159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5日;
九、130g大福66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3日。
2012年5月17日,沈阳市质监局对诚信香肠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对诚信香肠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万余元罚款。
提上诉:
厂家不服判罚接连复议起诉
诚信香肠认为没检验出厂不算最终产品
诚信香肠对处罚不服,向有关单位申请了行政复议。沈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做出维持处罚的决定。
随后,诚信香肠又将沈阳市质监局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沈阳市质监局具有对食品加工环节日常监管及查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诚信香肠涉案食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与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质监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诚信香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法。
诚信香肠认为,质监局发现的9个品种的肉制品,还未进行检验,却将其确定为最终产品,并认定为“生产肉制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熏煮香肠》的规定,食品出厂前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该单位被发现的9个品种的肉制品还未进行检验,不能出厂或销售,不能成为最终产品,产品的制造日期不是最终产品的日期,保质期应当从最终产品日期起算。
被认定:
上诉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支持质监局处罚驳回上诉
诚信香肠认为,根据《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的规定,微生物菌落总数的检验时间是48±2小时,香肠还没有经过检验,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最终产品的日期,诚信香肠必须把检验所需检验期计算在内,所以生产日期的标注晚于制造日期。
另外,即使诚信香肠存在沈阳市质监局认定的行为,也应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予以处罚。
因此诚信香肠认为,沈阳市质监局适用法律错误。
沈阳市质监局答辩称,诚信香肠虚假标注香肠生产日期,制造“早产”香肠,欺骗消费者。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是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的日期。诚信香肠明确标注“生产日期”是最终产品。同时“生产日期”也表示食品的内在品质开始变化,随着时间推移,食品将腐败变坏,是保质期的起算点。
沈阳中院认定,既使诚信香肠主张其生产日期标注的是经菌落检查后形成“最终产品的日期”的说法成立,即将“生产日期”标注为自包装日期推后50个小时的日期,也仍然无法解释其将生产日期标注为4月4日、4月5日的行为。诚信香肠的上诉主张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能自圆其说。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加大监管力度关乎民生,符合民心,沈阳市质监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诚信香肠上诉,维持原判。
归谬法让诚信香肠不能自圆其说
主审此案的董楠法官评析此案例时表示,针对诚信香肠称需要检测、质监局必须把检验所需检验期计算在内,所以生产日期的标注晚于制造日期的主张,判决运用了归谬法。先假设诚信香肠说法成立,得出的结论仍与诚信香肠的实际作法不一致,从而论断诚信香肠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在《食品安全法》(法律)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部门规章)法规竞合的情况下,综合考虑食品安全民生问题及质监执法环境,支持沈阳市质监局运用更为严格的上位法即《食品安全法》对诚信香肠进行处罚。
那么,再来看诚信香肠的上诉理由。什么是最终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产品制作技术工艺的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概括性的,法官在审理时如何判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呢?本案合议庭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主张的基础上,运用常识判断,在正面论理阐述的基础上,通过归谬法,运用逻辑推理推翻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明并巩固了一审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判决说理清晰准确,让人信服。
市中法公布9件2013年度优秀案例
2013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案件17901件,评选“优秀案例”9件,分别是:
1、民二庭贾宏斌主审的第1744号杨宏诉孙长春、王燕伟、姜欣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民三庭王卉主审的第269号于某某、陈某甲诉陈某丙、原审第三人陈某丁委托合同纠纷案。
3、民三庭孙玉明主审的第9号俞明辉诉沈阳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伯宏灵、吕晓杰公司解散纠纷案。
4、民四庭史致鹤主审的第341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金吉麟酒业有限公司、左德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民五庭程慧主审的第45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中国诚通金属天津公司、中国诚通金属(集团)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北陵综合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6、民五庭甘国明主审的某银行诉沈阳市天华铭驰饲料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7、行政庭董楠主审的第11号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诉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8、审监一庭陈铮主审的第130号沈阳市大东区新华壹品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沈阳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张岗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9、执行三庭杨晶主审的第2号沈阳市和平区企业管理局、王德彬、沈阳产融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记者梅天磬 实习生 勾思涵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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